诬告的处置方法通常为反坐。
在汉时,《汉书》将诬告和杀伤人化为等号,明确规定:年八十以上,非诬告、杀伤人,佗皆勿坐。
诬告是言语中伤和武器伤人等同。
在唐时,《唐律疏议·斗讼三》:诸诬告人者,各反坐。反坐的意思是把被诬告的罪名所应得的刑罚,加在诬告人身上。
明承唐制,大明律在诬告反坐上更加严厉,为罪加三等,明文为:诬告人答罪要加所诬罪二等;诬告人流徒、杖罪要加所诬罪三等。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;诬告人死罪,所诬之人已杀者,反坐以死。未决者,杖一百流三千里,加役三年。
《纲宪事类》中和大明